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质押合同订立
交付股票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公司同意之日
《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