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规定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于是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5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正确答案】A公司不能结汇。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延展信用证装运期的要求,仅仅是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信用证是无效的。此外,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