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
一、双方都有责任,主要责任方在保险公司。
1.本案中,虽然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有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但是,张先生对自己的病情和一直在家休养的情况是清楚的,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却由于疏忽没有填写,从而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2.但是,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就予以承保,具有重大过失。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尤其是健康状况,是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及是否予以承保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公司的过失,在投保书中健康状况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进一步询问就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此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张先生可以不作健康告知,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应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
二、实际上,该案涉及保险立法上弃权的问题。
1.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些权利。一般来说,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须有明示或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在多数场合,保险公司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知。比如,如果保险公司接到的投保书中有填写不完整或者漏填之处,保险公司没有就此进一步询问投保人便签发了保险单,则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完整回答询问的权利。
其二、知道有权利的存在。比如保险公司确切知道投保人有违反约定义务的存在,而仍予以承保。
2.保险公司弃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日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存在瑕疵的事实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弃权通常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但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放弃。比如有关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放弃,因为要求保险利益不仅关乎保险公司的权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从以上分析来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合理的。虽然英美法系对弃权的保险规则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保险业发源于西方,保险法律制度也起源于西方,我国在保险立法方面参考借鉴其弃权规则对解决保险实务中当事人的疏忽及责任问题,避免纠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