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宣告无效请求审查程序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宣告无效请求审查程序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选项A正确,不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选项B正确,不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4款:“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选项C正确,不选。《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3款:“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选项D错误,应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