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姜某与蒋某共同居住林某的房屋,姜某居住在三楼,蒋某在一楼经营电信器材及起居。某日上班期间,蒋某雇佣的员工苏某在烧开水时不慎引发大火,在大火烧至二楼且浓烟直扑三楼时,姜某将被单的一端系在身上,另一端绑在一根棍子上夹在窗户,从三楼窗户往外跳。由于夹在窗户的棍子一端未牢固,致姜某摔伤。姜某请求蒋某、苏某、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起纠纷。经查,林某的房屋仅有一个楼梯,当时烟火即从此楼梯往二楼、三楼烧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民事权利的辨别问题。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2)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本题中,姜某在大火及浓烟即将危及自身安全,而又无法从唯一的楼梯脱离危险时,采取了从三楼跳下的措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由于苏某烧开水时不慎引发大火所致,苏某受雇于蒋某,故其经营行为应由蒋某承担责任,因此姜某对蒋某享有请求权。 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林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故不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本题的难点在于 C选项的判断。姜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但其在采取此措施时未将被单一端牢固固定,对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失,在其向蒋某主张赔偿责任时,蒋某有权主张过失相抵。蒋某此项主张是否属于抗辩权呢?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永久或者暂时阻止请求权得以实现,故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前者如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后者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题中,蒋某所主张的过失相抵并不属于抗辩权范畴,而是在肯定姜某请求权的前提下,在确定蒋某责任范围时,根据公平原则,将因为姜某自身过失导致的损害归由姜某承担,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蒋某赔偿责任的原则。故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