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不同阶段对五刑的规定也不同,表现在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
晋律定刑为五种,计: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其中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杂抵罪和罚金各五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限制诉讼权利。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魏律:“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②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如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南朝宋武帝也“折疑狱”录囚徒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③直诉制的形成。直诉讼作为制度成于西晋,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式钦差大臣,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④刑讯用测立法。《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⑤死刑复核制度形成。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北魏时期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⑥上诉制度的变化。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防止诉事拖延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⑦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验案。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⑧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