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正确答案】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合同法总则是高度抽象的立法技术的结果,它从各种具体合同中抽象概括出来,反映了它们的共性。所以总则的各种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各种具体合同。分则中包含的具体合同只是被合同法所类型化的那一部分具体合同(即有名合同或典型合同),而各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承认,意味着经济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但又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各种具体合同(即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这些暂时未被纳入合同法分则的具体合同,事实上也适用总则中的各种一般规定。所以,合同法总则并不仅仅对分则具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它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具体合同都具有指导意义。(2)分则中的规范对总则中的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总则中的规范是针对所有合同而予适用的一般规范,分则中的规范则是针对被类型化的合同(有名合同)所做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法理,它当然排除一般规定而被优先适用。因此,《合同法》第124条前段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即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应优先适用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其他法律”,当指将某一或某些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合同加以类型化的法律,它实际上属于合同法分则的范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