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韩国公民A某,准备在韩国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他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1:3.6、1:4.46等不同比例。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韩国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宪法法院首先从宪法原理角度分析了平等选举权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系,从理念上说平等选举权就是投票权主体地位、投票过程及其投票结果价值上的平等。划分选区时首先要考虑的原则是人口比例,即以人口作为划分选区的基本考虑因素,它涉及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基础。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制度价值体系是相对的,在有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宪法本身的原则也有必要作扩大或限制解释,即以解释的功能阐明宪法的意义。
问:
【正确答案】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一人一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
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而其他非人口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时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而由于客观现实的因素,完全的、严格的人口比例原则是无法实现的,不同选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人口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于是,问题便落在了在多大范围内,根据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偏差的合理界限。宪法法院在比较外国选举法规定和韩国的实际情况后,把人口偏差的合理界限定为4:1,如超过4:1的比例就属于违宪。对此,也有法官提出其他的诸如2:1的比例或者对平均人口数的标准和城市与农村选区人口数采取不同的标准。4:1的比例标准明显高于国际上普遍认同的2:1的比例。在现实生活中对某一法律条文承认为合宪并不意味着合宪法律一定具有正当性基础,在另外一种条件下合宪的现实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宪法律也可能变为违宪法律。人口偏差的相对合理性也需要通过不断地调整进入实质性的合理范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