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负有对立法会负责的法律义务。
(2)互相制衡。如果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依法解散立法会;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且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有相应的制约权。如果行政长官两次拒绝签署原案就要自动辞职。而且,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如果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通过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果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基本上是平衡的。
(3)相互配合。指行政长和立法之间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人整体利益服务。
可见,制衡与配合相互补充,是辩证的统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