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牛1、牛2、牛3三头牛原来是甲所有的。甲将三头牛卖给乙,共1万块,乙向甲支付了3000块钱的定金,余额1年之内还清,同时甲保留对三头牛的所有权,直到乙全部清偿1万块为止。甲把牛1转移给乙占有,同时,甲告知乙,牛2、牛3已经租给丙使用,丙的租期为1年,甲同意。后来,乙在使用牛1一个月后,牛1被雷劈死。
请问:
【正确答案】牛1的损失应由乙来负担。
【答案解析】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不以所有权转移为要件,既然已经交付给乙,自应由乙承担风险。
【正确答案】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在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甚至履行后继续有效,丙可主张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租金应归于甲。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可以对新的所有权人主张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可见,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采交付主义,租金属于孳息,因此,本案中甲并未通知丙向乙交付,因此,不构成指示交付,租金还应归于甲。
【正确答案】在2000元范围之内的定金是有效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要求返还,而不得主张定金的效力。
【答案解析】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因此,定金不得超过2000元,即在2000元范围内的定金是有效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可以抵作价款或要求返还,而不得主张定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