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以下问题。(2010年卷三第91~93题)
多选题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定金、违约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乙公司所支付的定金30万元,超过了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的20%,因此,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丧失定金的性质。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乙公司仅能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故D项正确。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是可以并存的,AC项错误,B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C。
多选题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②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之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乙、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如果甲公司未向丙公司履行,丙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法原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债务人乙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故,如果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