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奥运会纪念品。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交货,交货时付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该批纪念品运至甲公司所在地,不料甲公司无人接收,电话也联系不上,乙公司只好将该批纪念品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嘱咐在甲公司付款前不得将纪念品交付给甲公司。数日后,甲公司得知情况,派人来取货,因其拒绝付款或者提供担保,被公证机关拒绝。公证机关拒绝甲公司取货的行为性质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提存问题。根据《合同法》第 104条第1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二者构成同时履行关系,在甲公司付款之前,乙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乙公司已经将货物提存了,故该抗辩权通过乙公司的授权由提存机关代为行使。本题答案为D。留置权所留置的应为对方的财产,且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与本题情况不符。提存机关与甲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违约无从谈起。提存机关系依法拒绝债权人提取货物,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构成侵权行为。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