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6月,苏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苏某用酒瓶将梁某打成轻微伤。县公安局决定对苏某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苏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驳回了苏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诉讼管辖与当事人[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可知,县政府已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县政府应为被告。A项正确;《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据此可知,苏某则应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B项错误,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梁某作为被侵害人,与本案自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D项正确。(1)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因此,尽管没有直接改变行为结果,但却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仍然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关于县级政府为被告的级别管辖问题,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制度所作的修改值得注意。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