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第4.3.3条,文艺创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文艺创作室宜由若干文学艺术创作工作间组成,且每个工作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2m2;2.应设在静区,并宜与图书阅览室邻近;3.应设在适合自然采光的朝向,且外窗应设有遮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