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和乙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甲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甲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乙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l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丙关系不错,经常让丙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乙出去买啤酒,乙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丙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丙。甲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丙返还彩电。丙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丁。经查,丁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丁一家及邻居戊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丁及戊,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华侨大学2011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乙、丙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与丙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可以请求乙与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与丁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丙与丁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b.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丙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甲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丙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首先,丁可向丙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丁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丁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丙与丁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丙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丁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丙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责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戊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戊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