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华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甲出资12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其中甲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出资,该专利技术作价为110万元)等。所有筹备事项完成后,3家企业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带着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申请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要当事人予以纠正后才能实行登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对不合法的事项依法进行了改正。2006年10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公司登记后向申请人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虽然领到手了,但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否则不能成立。于是,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对华美公司的成立进行了公告,并对外声称:华美公司的成立日为2006年10月25日。
   试问:本案例中,
【正确答案】本案中,按照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另外,依照《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及发起人的出资方面存在着不合法的地方。
   因为,发起人在协议中规定:公司的名称为华美实业公司,而非华美有限责任公司;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该专利技术作价为110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40万元,低于法定的30/%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