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白酒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发生额可扣除=60×60%=36(万元),最高扣除限额=1000×5‰=5(万元),因此36万元不能全部扣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60-1000×5‰=55(万元)。
(3)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3万元,因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无须调整。
(4)消费税及附加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无须调整。
(5)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000-540-80-120-40-70-14=136(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36×12%=16.32(万元)
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0万元小于税前扣除限额16.32万元,未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所以可以据实全部在税前准予扣除,无须调整。
(6)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性罚款,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须调整。
(8)201×年度该企业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136+10+55+4=205(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5%=5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