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国际检索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3.1.6审查基础文本声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此外,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也可能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出修改”在国际阶段,如果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选项A、B不选。《专利合作务约》第28条:“……(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选项C正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4条之二.1提交要求书的期限:“(a)要求书可以在以下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以后到期的为准:(i)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条约第17条(2)(a)所述声明之日起3个月,和根据本细则43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或(ii)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选项D为要求国际初审的期限,且并没有22个月向指定局提出修改的规定,故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