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5年一法专一第38题)
问答题
3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正确答案】无权。自债的角度来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丙与丁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得主张。从物权的角度来看,依据题中描述之情形,丙尚未获得货物所有权,故也不能基于物权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有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补充说明】
对于此处“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否要求一定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理论上不无争议。查阅近年来关于物权法颇有影响的教科书,学者通常均认为,不应将此处“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而应当解释为“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的动产”。这样的解释,无论从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上看,还是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来看,均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遗憾的是,法硕联考的《考试分析》在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中却明确写道“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从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看,《考试分析》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未来若再考查,可以在回答时明确一句.如果按照考试分析中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的理论设定,则本题留置权不能成立。这样最为稳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有权。交付之前,甲尚为货物所有权人,故可以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由,对于因扣留货物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正确答案】有权。《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之违约致甲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