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及其地位。
【正确答案】(1) 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
   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传统上有五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
   1)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即“无主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无人居住,或者虽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或者为原属国所放弃。国际法则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是实现有效占领。
   2)添附是指领土通过形成新的土地而增加。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自然添附是南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产生新的土地,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废河床等。人工添附是由于人工造成的,如围海造田、筑堤等。不过,这种添附有时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在未与有关利益国达成协议之前,不能进行这种添附。
   3)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问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国际法上的时效不以国内法上的“善意”为必要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只要这种占有是长期、不问断的和公开而稳定的,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这个国家就被视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至于时效的时限,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则,而依各个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时效与先占不同:前者是占领他国的部分领土,后者占领的是无主地。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时效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法律原则,它通常是与默许、禁止反言的观点以及抗议或不抗议的效果联系在一起的。
   4)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的构成应顾及三个方面:第一,如果国内法有关于割让领土的限制,那么违反这些限制的割让条约则是无效的。第二,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取得管理权,即使是排他性的,而没有割让领土主权的意思,不能构成割让。第三,领土的某些组成部分,例如河流、领海,不能离开土地而单独割让。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是战胜国在战后和约巾迫使战败国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自己。这种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非强制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和平谈判的结果。
   5)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仅仅征服本身并不当然使征服国成为被征服领土的主权者。只有在征服国已经牢固地确立了征服之后,并且战争状态已经结束,然后正式兼并了该领土的时候,征服才是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征服不同于割让。如果战败国在战后和平条约中同意将被征服的领土转移给战胜国,这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则不是征服,而是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已再没有存在的余地。
   (2) 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统方式的地位
   在上述五种领土取得传统方式中,除添附外,其他几种方式都曾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广泛利用,以达到夺取他国领土的目的。所以,以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只有添附符合国际法,其他几种方式都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根据。然而,它们仍具有历史的意义。当涉及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时,领土所有权的根源必须依据有关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来判断。这就是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