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一:蔡某、林某于1998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某、林某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蔡某、林某遂召集陈某、李某、方某、何某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某、陈某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潘某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蔡某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其中陈某、李某、林某在一层寻找被害人,方某与何某则前往二层寻找。陈某在一层找到了潘某后按住潘某,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潘某,抢到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何某与方某两人在二层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现潘某的女儿正在午睡,两人共同对其实施暴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由于过度紧张而未得逞,方某则强奸得逞。
材料二:当天,被害人潘某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方某、何某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做出刑事拘留决定。李某于2018年5月28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方某、何某于2018年6月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到案后,方某与何某交代了自己抢劫与强奸的事实,供出抢劫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林某(已死亡)三人。同时两人交代了蔡某目前在杭州市某电脑城中经营电脑配件生意,但具体店名不记得了,而陈某则住在其姐姐家。莆田市公安局根据两人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6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抓获。
材料三:2018年6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另据查明:①犯罪嫌疑人蔡某、陈某与被害人(潘某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②蔡某、陈某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问题:
问答题
1. 分析材料一中蔡某、林某、陈某、李某、方某、何某行为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1)蔡某、林某、陈某、李某、方某、何某共谋实施抢劫,并且林某等五人进入被害人潘某家,以实力控制潘某后抢走其14万元现金,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尽管何某与方某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并取财,但何某、方某与其他几人属于功能分工的关系,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因此,六人均为抢劫罪既遂。
(2)何某与方某临时起意强奸,超出了蔡某等六人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过剩,对于强奸行为的过剩部分,何某与方某以外的四人不负责。
(3)何某与方某二人有轮奸的故意,二人共同对被害人行使暴力,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尽管何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是方某已经强奸既遂,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何某也是强奸既遂。但是,按照我国实务界的看法,轮奸是指两人以上轮流奸淫,只有当客观上存在两人以上轮流奸淫时,才能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因此,何某与方某成立强奸罪既遂,但不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由于何某与方某存在抢劫与强奸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强奸罪
本题考查的核心是考生对于共同正犯归责原则的理解程度。因此,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要掌握共同正犯实行交互归责的原则。而对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共犯过剩不需要负责,以及轮奸是指存在客观上的二人以上轮流发生性关系这两点,考生也需要认真掌握。
蔡某等六人共谋抢劫,六人有分工协作,即通过功能分担的形式共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每个共同正犯即便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造成的所有结果负责。在压制了被害人后劫走现金14万元,因此六人均成立抢劫罪既遂。方某与何某临时起意强奸的部分,由于超出了抢劫罪共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过剩的此一部分不法事实,其余四人不负担刑事责任。
对于何某与方某强奸的犯罪事实,二人同样成立共同正犯,既然方某已经强奸既遂,因此何某即便事实上未能成功奸淫被害人,在规范上也应适用共同正犯的交互归责原则,即认定何某同样成立强奸罪既遂。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务的判决一般都认为,轮奸是指数人客观上与被害女性轮流发生性关系,如果事实上一人强奸既遂,其他行为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构成强奸罪,但不适用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问答题
2. 分析材料二中方某与何某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
【正确答案】方某、何某被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抢劫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同时还同属了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方某、何某交代了蔡某、陈某的所在地,司法机关正是根据二人的交代抓住了蔡某与陈某,应当认定方某与何某成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
【答案解析】[考点] 自首;立功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理解问题。认定自首,必须抓住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基本和主要犯罪事实两点进行,供述共同犯罪中的其他同案犯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则成立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方某与何某在被通缉后主动归案,在如实交代自己抢劫和强奸的犯罪事实的同时,供述了抢劫罪的其他同案犯,成立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立功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即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这里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了同案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机关根据何某与方某的交代,抓住了蔡某等人,据此,应认定为二人有立功表现。
问答题
3. 结合材料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是否应追究蔡某与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从理论上看,不应再追究蔡某与陈某的刑事责任。蔡某与陈某1998年伙同他人抢劫,而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蔡某与陈某的犯罪事实并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蔡某与陈某在此期间也未再犯罪,因此所涉嫌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且二人没有再犯危险性,同时也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从理论上看,对犯罪嫌疑人不宜再追诉。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答案解析】[考点] 追诉时效
正确解答这道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楚两点:第一,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第二,规定追诉时效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便不得再行追诉。如果必须追诉,则须报请最高检核准。而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主要是基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必要性的考量,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击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把握了这两点,便不难回答本题。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便不再追诉。同时,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是因为经过若干年的追诉期后,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便有所降低,同时,在犯罪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行为人一般均为正常的社会人,过正常的社会生活,不处罚行为人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对于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追诉,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犯罪。
本案中,蔡某与陈某在案发后并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不属于逃避侦查或审判,且二人此后没有再犯罪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法定追诉时效的限制。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其追诉时效为20年。时隔20年后,两人均已正常生活,同时二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也建议不予追诉,此时便应当认为二人已过追诉时效,没有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理论上不应再行追诉。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必须要追诉的,便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问答题
4. 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本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机关管辖。因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为芜湖,被害人报案也是在芜湖,通缉令也是由芜湖市公安局发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局管辖。
【答案解析】[考点] 地区管辖
本题主要考查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问题。三份材料中涉及多地,容易产生一定的混淆。但只要厘清了几个地点哪些是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抓获地后,本题不难回答。
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为芜湖,被害人报案也是在芜湖,通缉令也是由芜湖市公安局发布。其后出现的连云港市、莆田市、杭州市均属于被抓获地或者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