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教授在开设法理学课程时,要求学生就法是否保持相对的稳定进行课堂讨论,学生甲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这是其固有的特点,否则朝令夕改就会让人难以适从。”学生乙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变化极快,无论怎样加紧立法,也永远无法适应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因此还是要及时修改法律,有效的办法是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待将来时机成熟时再将其变成法律。”学生丙认为:“要使法律适应剧烈变化的社会生活,有效的办法是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效应,如道德、党的政策,也可以加快立法解释的步伐。”
请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上述学生的观点反映了两个问题:①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②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2)法律的稳定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应保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立法上的稳定性是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尊严性的必要条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学生甲的说法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也应该看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于其经济基础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不断的立法,修法,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正是推动着法律进步的主要动力。因此,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不能牺牲法律的适应性。学生甲的说法具有片面性。
(3)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先制定一些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法规和规章的作用的是有限的,它们在效力阶层和效力范围方面受到限制,同时,大量法规和规章的出现也会使得法制出现不统一的现象,违背法制统一原则。
(4)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存在互补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其他社会规范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但是根据法治国家原则,其他社会规范不能成为人们依据的主要的社会规范,不能将法治的任务寄予这类社会规范上,否则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5)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其不能超出法律应有的含义,因此,司法解释应对新出现的法律现象的功能也会很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空白的问题。所以,乙、丙的说法也是片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