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丁某因为在A城故意杀害李某一案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期间,丁桌因为在B城拦路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B城公安审问时,丁某主动交待出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则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______
  • A.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均成立自首
  • B.仅故意杀人罪成立自首
  • C.仅抢劫罪成立自首
  • D.不成立自首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种情形一般被称为准自首。准自首的成立要求供述的内容须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之犯罪事实。这里的司法机关并不是指对供述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只要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则无论是向哪个司法机关供述该事实都不会构成自首。在本案中丁某已经被A城的司法机关通缉,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不可能成立自首。所以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