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与李某结婚30年,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甲、乙、丙,王某与李某共有楼房,栋,存款40万元,以及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若干;2002年3月,甲囚车祸去世,留下妻子白某与儿子丁。2005年3月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死前立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请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下列对于王某遗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遗产范围
[解析] 在进行继承时,参与遗产分配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关于夫妻间个人财产的规定,除此之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的楼房与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从中分出一半归李某所有,其余的进行继承,B项正确。虽然王某留下遗嘱将楼房留给李某,但是李某根据遗嘱对楼房的一半进行继承,这一半楼房仍是王某的遗产,A项错误。难以判断的是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判断某项财产是否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根据财产的性质,而不是以财产价值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金银首饰专由李某佩戴,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多选题
哪些人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继承?(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继承人的确定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某的妻子李某,王某的儿子乙、丙作为王某第‘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继承。甲的儿子丁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则是基于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丁根据代位继承,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甲的妻子白某则不享有继承权,但若题中交代,白某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白菜则可作为王某的继承人。
多选题
若王某之子甲在王某去世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死亡,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转继承
[解析]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题中,甲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仍享有继承权,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妻子与儿子。丁对遗产的继承并非基于代位继承而是基于转继承。
此处,应注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差别。第一,二者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转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下。第二,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三,二者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则发生在各种继承中。第四,享有的权利不同。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转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多选题
若王某有一叔叔戊,无儿无女,一直由王某扶养,对此情形,在遗产分割时作何考虑?(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遗产分割时非继承人利益的考虑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10条对遗产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一部分人与被继承人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在遗产继承时予以考虑。我国《继承法》第14条对这部分人的利益进行了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考虑他们的利益,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