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为控股股东。现甲公司准备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遂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乙公司代表未到会、丙公司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董事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现在丁公司因偿债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则:(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义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债权申报担保合同的效力
[解析] A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公司股东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被侵害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项错误,甲公司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丙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C项错误,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