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房产转卖期间火灾致损案

   [案情简介]
   某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张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费。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6月9日,其购新房一套,并拟将原有住房卖给李某。7月16日,李某未付清全部房款后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不料,7月20日,李某家由于煤气泄漏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两点:一是房屋出险时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张某是否违反了及时通知义务。实际上,这两个问题都与房屋转卖是否已经完成有很大的关系。
   1. 我国目前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房产证办理的时间为准。本案中房屋的出售虽已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张某已收到部分房款,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而从法律上来讲,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张某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这样,张某对该房屋就具有保险利益。
   2. 房屋转卖并未完成,保险公司认为:“在发生房屋转卖的情况下,张某在7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因此失效”是不成立的。即使张某收到了李某的全部房款,7月16日至7月20日之间并未超过7日,拟卖的日期不是真正卖的日期,因此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注: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原规定所有权转让并不伴随保单所有权转让,保单转让需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批单为准的规定有所不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