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两点:一是房屋出险时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张某是否违反了及时通知义务。实际上,这两个问题都与房屋转卖是否已经完成有很大的关系。
1. 我国目前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房产证办理的时间为准。本案中房屋的出售虽已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张某已收到部分房款,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而从法律上来讲,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张某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这样,张某对该房屋就具有保险利益。
2. 房屋转卖并未完成,保险公司认为:“在发生房屋转卖的情况下,张某在7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因此失效”是不成立的。即使张某收到了李某的全部房款,7月16日至7月20日之间并未超过7日,拟卖的日期不是真正卖的日期,因此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赔偿。
注: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原规定所有权转让并不伴随保单所有权转让,保单转让需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批单为准的规定有所不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