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孙冉和赵思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出现以下证据,有关法院处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既然视为未逾期,法院应该直接采纳,而不能再进行训诫。A项错误。
按照前述规定,因家里失火导致借条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属于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证据,说明理由后直接采纳是正确的。B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赵思工作太忙逾期提交,属于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但是返还借款的收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关系密切,因此应当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赵思拒不说明理由,法院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是对的。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