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载甲公司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旧《证券法》第87条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新《证券法》第97条对此作出了变动,据此修改,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A项的情形不属于此,因此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份至51/%时即可决定不再收购。根据新《证券法》第90条和旧《证券法》第83条的规定,甲公司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符合法律关于收购要约期限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第92条和旧《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C项正确。依据新《证券法》第91条和旧《证券法》第84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不得视具体隋况撤回其收购要约,D项错误。因此应选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