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8月,腾龙公司向A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并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抵押。于是A银行与腾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年,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对利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且办理了土地抵押的登记手续。在取得贷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腾龙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出租给邻近的B公司临时存放货物,但没有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腾龙公司无法按期偿还A银行的贷款,于是A银行要求拍卖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腾龙公司却提出,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腾龙公司无权将其抵押,认为该土地抵押合同无效。A银行坚持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腾龙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也应交给A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A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腾龙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腾龙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A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租金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无
【答案解析】(1)腾龙公司能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权利,腾龙公司取得了谊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故可以将其作为对外债务的抵押物用于抵押。
(2)腾龙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并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与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没有直接关系,未进行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A银行不能对该土地抵押期问的租金收益主张权利。因为腾龙公司与A银行的贷款合同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租金收益只能归出租人即腾龙公司所有,A银行不能直接取得该土地的租金收益,
(4)可以将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价款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不足的部分由腾龙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