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分案申请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其分案申请也应当要求同一优先权
  • B.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在撤回原申请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的零部件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 C.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成套产品的,可以将其中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 D.提出分案申请后保留在原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备授权条件的,否则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外观设计的分案 [解析]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或者部分优先权,该分案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与其在原案中是否能享有优先权有关。如果其在原案中就不享有优先权,那么该分案也不可能享有优先权。正因为如此,《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才规定分案申请如果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才可以保留优先权日。故选项A错误。 B.C.《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1-3-9.4.2“分案申请的其他要求”之(2)规定:“{{U}}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U}},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整体外观设计属于一项产品,零部件只是其中的构件,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也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并且专利申请已经撤回的也不能提出分案申请。故选项B错误。成套产品可以提交分案申请,故选项C正确。 D.选项D是《审查指南2001》中的规定,现已取消。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