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和垄断组织形式。
【正确答案】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2) 垄断协议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销售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的竞争的行为。例如,有些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行为来限制竞争,以行业协会决议的形式限制价格竞争,也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3) 经营者集中。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狭义的合并,即民法或者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英语“merger”通常指这种含义。第二,通过收购股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即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目标企业)在不改变各自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股权的方式取得对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成为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的同一主体。英文中常用“acquisition”。一项收购即使发生了控制权的完全转移,可能仍然使有关企业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从事经营。但是,共同控制意味着共同利润最大化,是反托拉斯机关的潜在的案源。第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在保留各自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组织形式有:(1) 卡特尔。是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和商品价格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初级垄断组织。由于各企业在生产、贸易、财务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而卡特尔既不稳定,也不持久。(2) 辛迪加。是同一生产部门为高价销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料,通过协定建立起来的一种程度较高、较稳定的垄断组织。参加者销售商品和购买原料由总办事处统一经营,不再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但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性。(3) 托拉斯。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加强竞争能力、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而建立的高级垄断组织。由董事会统一掌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股东,按股权多少分红,完全丧失生产、销售和法律上的独立性。股东退出时,不能带走原资本,只能出售股票。(4) 康采恩。是由工业、商业、运输、金融、保险等不同经济部门中的企业联合组成的垄断组织。参加康采恩的企业虽在形式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已被银行或其中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所控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