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3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与其对应的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是独任制。 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此可见,案件发回重审其审判组织形式为合议庭,而不能适用独任审判。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不论是对一审生效的裁判还是对二审生效的裁判进行再审都应采用合议庭这种审判组织形式,对一审生效的裁判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也都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选项D正确。由于选民资格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因此,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与裁判。首先,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其次,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得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