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唆使乙杀害丁,并唆使丙买来一把刀给乙,供乙杀丁使用。乙找到丁,举刀砍丁未中,丁逃逸。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A.乙行为构成不能犯未遂
B.对甲乙丙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甲乙丙丁构成既遂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整个共同犯罪未遂的形态,《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甲乙丙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B项正确。此外,《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丙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正确。乙的行为是由于砍丁未中而未遂,客观上是存在杀死丁的可能性的,属于能犯未遂,故A、D的表述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择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