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1)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不能认为是种有效的承诺,而只是一项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承诺在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承诺亦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便逾期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仍然得以成立。(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即可。这样,即使承诺逾期,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该逾期承
诺送达要约人的时候。反之,如果要约人不及时对此项逾期的承诺予以确认,或表示由于承诺逾期,其要约已经失效,则该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但事实上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无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这项规定同前款规定的区别在于这项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承诺迟到,而不是由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逾期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受要约人,在处理上亦与前款不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