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李四2人共同出资组成一合伙企业,因企业效益一般,2人欲再寻一位有经营之道的人人伙,恰好王五正想加入,张三、李四2人便口头表示同意,并与王五约定由王五负责销售业务,且若企业效益转好,可给王五一定利润提成。此后,王五便积极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进行交易。但企业仍然效益一般,并负有对外债务若干。后来,该合伙企业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要求张三、李四、王五3人偿还所欠债务。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王五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 A.王五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 B.王五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 C.王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 D.王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2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的规定,王五并没有成为合伙人,因此,其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不正确,B项正确。由于张三、李四二人委托王五负责销售业务,故王五以合伙的名义对外进行的经营活动构成代理,应当为有效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