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1)本题中,第三人丙、丁分别与乙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若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乙应当向甲披露丙,甲可以行使乙对丙的权利,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2)另外,因为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导致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丙和丁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丁有选择权,可以选定甲或者乙履行义务,如果丁向乙主张权利,乙不能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履行对丁的交货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3)C项中,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丁选择乙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该说法是正确的。(4)根据法律规定,一旦第三人选定了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之后,不可以变更,所以丁既然拒收甲交付的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那么他就已经选定了乙作为相对人,不得再更改,其后反悔,在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故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