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 B.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甲实施作为的杀人行为;乙对自己的儿子负有保护义务而故意的不履行义务,放任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二人在杀死残疾儿子的认识上是一致的,并且有犯意的交流,客观上一方为作为,一方为不作为,都属于刑法上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杀人后掩埋尸体并予以遮掩罪行的行为属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故选项B正确,A项错误。
   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重点考查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以及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就故意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乙二人对残疾儿子的死亡则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故C项错误。
   区分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包庇行为是在被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行为的,才成立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本题即属于此种情形,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