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3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应于2005年4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3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4月1日甲公司未支付货款,4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甲公司称公司无钱清偿债务,5月10日乙公司得知3月25日甲公司将200万元的设备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回答以下问题:
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 甲公司应于2005年4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到期不支付,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甲公司将设备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并且称无钱还给乙公司,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故B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所以C选项正确。
债权是否是侵权行为的客体,我国学界仍存在争议,但是通说认为即使承认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侵害债权的行为的认定也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例如侵权人必须有侵害债权的恶意,本题中并未给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是为逃避对乙公司的债务的条件,况且即使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是逃避债务,丙公司没有侵害乙公司的债权的恶意的,也不构成侵害债权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