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本期进项税额时,下列应做减项处理的有( )。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抵扣,则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上述第①~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等。此外,简易办法征税,不适用购进扣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