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合伙企业不予承认,理由是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但有证据表明A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此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入伙。戊入伙后不久,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要求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删,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此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有25万元,但债务高达40万元。
要求:
【正确答案】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等出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实施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决定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