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2002年3月,李村的王某突然失踪。不久有人在该村的废井中发现一具无法辩驳的女尸,经公安部门初查,认为该女尸为失踪的王某,并认为张某为犯罪嫌疑人。为快速破案,该市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三长会议,并就张某故意杀人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八年后,王某回到家乡,随后,省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市中院对张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和省高院的复查程序,宣告张某无罪。
结合宪法相关规定和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2014年一综一第68题)
问答题 29.本案中有关机关的行为触犯了张某的什么宪法权利和自由?
【正确答案】触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尊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0.由法院召开的三长会议是否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形,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三长联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职权行使等方面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