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7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3名监事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2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余股东全部参加。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达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问题: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47条第6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根据第38条第7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公司董事会只有权力制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而无权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权力属于股东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2款,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是,如果监事会要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需符合监事会决议要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的要求。本案中,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共有成员7名,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只有3名监事联名,不符合监事会决议过半数的要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而不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