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3月,秦某因肝癌住院,在住院期间,其家人未将真实病情告知其本人。一月后,秦某出院在家休养。在家休养期间,秦某觉得自己身体状况欠佳,遂委托其朋友韩某代其向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保险公司的承办人在核实时,发现保险单的“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但也未追究,便准予投保。1998年5月,秦某病情恶化,治疗无效死亡。后保险公司在审查秦某的子女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秦某在投保时已身患绝症并长期在家休养,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将秦某交纳的保险金及其利息退还给秦某的子女。
我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种义务在简易人身保险中更是至关重要。因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保险人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而仅凭投保单中有关内容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本案中,秦某的代理人韩某没有填写“健康状况”一栏,这种行为属于对主要危险情况不中报,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至于秦某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韩某不知秦某的具体情况是不能作为违反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的,因为秦某生病在家休养这一事实是秦某与代理人韩某都知道的。代理人韩某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可以推定为故意。保险公司的承办人未按规定进行核实,便予以承保,说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正因为此误把投保人秦某当做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而准予承保,这其中存在有重大误解。《保险法》第17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本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鉴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将秦某交纳的保险费退还给秦某的继承人,并承担自保险费交纳之日到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