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4月28日霸州市康仙庄A村村民丁某在村委员会召开的村面粉厂承包经营招标大会上以5.8万元承包费投标中标后要求撤回投标,村委员会同意了丁某的要求。并于4月29日晚继续进行招标,村民穆某以5万元中标,由于穆某身边未带有现金,于是主持招标的村委员会委员口头告诉穆某,在次日到村委员会交齐5万元承包费。穆某为交齐承包费便向与其有借款关系的张某提出提前归还自己1994年3月借出,1999年3月到期的5万元借款。借款人张某因穆某提前要求收回借款而将原约定的利率由年24/%降至6/%,张某向穆某归还了5万元本金并向穆某支付了1.2万的利息,穆某因此减少了4.8万元利息收入。30日8时许穆某携带5万元前往村委员会等候,但村委员会没有与他签定合同,也没有接受他的5万元,而是仍旧、与丁某签定了承包合同并接受了丁某交纳的5.8万的承包费。穆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4.8万元利息损失。
【正确答案】判断穆某要求村委员会承担的是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前提是必须明确穆某与村委员会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依据《合同法》,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中标则表明合同成立。因此,依据《合同法》,穆某与村委员会之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村委员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要求村委员赔偿4.8万元利息损失属于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穆某与借款人张某之间约定的年利息率为24/%,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赔偿数额要加以限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穆某提前要求借款人张某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可以加以拒绝。但张某以降低原约定利率为提前履行的条件,穆某示了同意,则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