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2004年新协议 | 1988年协议 |
承认外部评级 | 承认 | 不承认 |
承认抵押和担保 | 承认 | 不承认 |
对主权国家或央行的债权 | O~100/% | OECD国家为0,非OECD国家为100/% |
对公共部门的债权 | 比主权债的风险权重高一个档次。如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竞争,则视同为大中型公司的风险 | O、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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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 符合要求的高级别的多边银行的风险权重为O,其他多边银行则根据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 | 100/% |
对银行的债权 | 比主权国家风险权重高一个档次 | OECD的银行20/%,非OECD的银行为100/% |
对公司的债权 | 100/%或者使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 | 100/% |
零售贷款 | 75/% | 100/% |
有保险的住房按揭 | 35/% | 50/% |
超过90天的逾期贷款 | 非按揭贷款,如果特别准备金低于20/%,则风险权重为150/%;如果特别准备金达到或者超过20/%,则风险权重为100/%; 住房按揭,如果准备金提取低于50/%,则风险权重为100/%;如果准备金超过50/%,则权重为50/% | 对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没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