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前,甲公司向乙公司租用2台机器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由甲公司代为销售。与丁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丁银行,丁银行借款给甲,抵押期间,厂房被毁,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偿了保险金。甲公司破产后,聘用会计师戊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估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破产债权的清偿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故A、B项正确。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故C项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戊受聘甲公司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可请求优先受偿。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