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所以A项完全符合该两法条的规定。《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D项错误,因为根据这一法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只是董事长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另外,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的,是股东大会,B项违法。《公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该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这两个法条可见C项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