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10月9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0万元,应于同年12月10日向银行还款,由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但银行希望再提供物的担保,所以,丙公司又以自己公司的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则银行:(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保证的效力
[解析] 参考《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28条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