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服装制造公司聘用的职工中70/%为女性,林某是其中的一员。随着公司有业务的扩展,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该公司修改了有关劳动规章。修改后的规章规定,本公司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规章开始施行后不久,林某产下一对双胞胎,并开始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公司以超过规定产假5天为由,认定林某旷工,处以罚款100元。林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正确答案】(1)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该公司修改有关劳动规章时,只是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2)不能。因为该公司上述规章不仅在修改程序上违法,而且内容方面也违法。《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可见,公司内部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而本案中,该公司劳动规章中的特殊产假制度却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加之修改程序上的不合法,该劳动规章的这些规定因违法而归于无效,自然不能作为公司行使职工管理权的依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3)本案处理如下:公司劳动规章中有关产假的规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林某的依据;撤销公司关于林某的违纪决定;林某依法享有产假期限为90天,因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增加15天;退还罚款1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