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没有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终止。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在主观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民法中关于“善意”判断标准的“积极观念说”认为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可见,交易相对人的善意须符合“积极观念说”的要求,应就善意负担举证责任。但是交易相对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
   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任一情形存在,来证明自己为善意:
   第一,被代理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者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但是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第四,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是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答案解析】